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率先打造“五千亿级”园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高新区麓谷园区(以下简称“麓谷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在麓谷园区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非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同一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补助一次。
3.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麓谷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当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5.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对当年新获批的麓谷园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服务促进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根据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给予孵化器费用补助。经管委会认定,孵化器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50万元补助10万元,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100万元,补助孵化器10万元,孵化器内非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每达到100万元,补助孵化器2万元。
6.增强创业孵化机构服务能力。对孵化器联合国内外创业孵化机构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孵化型基金,且重点投资于麓谷园区的在孵企业,根据有关基金管理办法,经管委会研究同意,高新区最高可按机构出资额的20%进行参股,对单个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经管委会认可的孵化器在麓谷园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活动,经管委会事前审核备案,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最高按活动举办当年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经管委会认可的孵化器,每新增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补助5万元,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企业,补助3万元。
7.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经管委会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8.鼓励企业扩大发展规模。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亿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和总经理,下同)20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0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亿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00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20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0亿元(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总额在100亿元以内)、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5万元。
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5万元。在此基础上,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每新增1亿元(年产值或应税收入总额在10亿元以内)、且当年入库税收新增2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1万元。
本条所述以上补助晋级补差。
9.鼓励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对园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其它有关企业,一次性补助其主要经营者(限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统计负责人)5万元。
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其他限额以上有关企业,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工业企业增长20%以上、服务业及其它有关企业增长30%以上的,其财务统计相关负责人纳入高新区企业经济运行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对单个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
10.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麓谷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后,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计算补助。
11.推进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当年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晋级补差。
12.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在高新区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境外并购,分别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4‰,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高新区外的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并购(被并购)项目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
13.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园区企业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补助0.4万元,对之后新获授权的,每件补助0.6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产值或应税收入过50亿元、或当年入库税收过1亿元的园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补助总额不设上限。
对园区企业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欧洲、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每国补助5万元,单件发明专利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园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300件以上,且年专利申请量增长达10%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
14.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园区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且在麓谷园区转化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园区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加强品牌、质量与标准化建设
15.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新获的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每件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2万元。
16.引导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当年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获长沙市市长质量奖、长沙高新区质量奖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7.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主席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园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18.鼓励企业开展CMMI认证。对当年新获得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已获补助企业认证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六、支持技术转移与国际合作
19.支持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对园区企业在科技发达国家(地区)设立研发分支机构,补助10万元;对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融资机构,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21.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经管委会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获得贷款,按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年利率5%为基数)的30%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按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贷统还机构、合成基金、共创基金,最高按其为园区企业获得符合条件的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按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债务性融资相关政策执行。
22.支持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的中间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分别按保险费用的50%、4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银行及中介机构当年为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质押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银行或中介机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园区科技型企业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的,按其当年承担风险部分的2‰给予补助,单个保险机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按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23.支持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对园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且重点投资于麓谷园区内未上市企业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省、市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对当年被管委会评定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平台、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每个类型评定1-3家),补助2万元,用于奖励其主要负责人。
24.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执行。
八、强化人才发展战略
25.引进和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麓谷园区创新创业的,按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在麓谷园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等柔性引才平台,按高新区人才平台建设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6.发挥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引领作用。对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以上、二等奖的园区企业突出贡献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五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获长沙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园区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首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上述获奖成果均需在麓谷园区成功转化。
27.发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示范作用。对园区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3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纳入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补助2万元。
28.实施创新创业人才购房补助。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对其购房款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其购房前三年至后三年共计七年中连续三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须经企业认定落实到有突出贡献人员),单个企业当年购房指标总数不超过20个。
列入本政策第25、26、27条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经管委会认定,可同等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不占所在企业的购房指标。
九、附则
29.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30.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经管委会研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31.执行原则。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如高新区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本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执行。
32.政策解释。本政策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本政策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33.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的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4〕1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同时终止执行。